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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章

足够的法律依据来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那肯定是需要驳回原告的。 这样也算是卖给了自己同事一个人情。 而且,不违法不违规,不存在违法裁判的情况。 这一点,张梦伟在该案件进行开庭前就已经做好了足够的准备。 理清思路。 在核对完人员信息等庭审流程,张梦伟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现对原告方当事人刘文雅起诉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民事诉讼一案,由周市中级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先请原告方当事人或委托律师开始陈述吧。” 面对审判长要求原告方开始陈述事项。 苏白开始进行陈述: “审判长,针对本案所涉及到的内容和我方的诉讼请求如下:” “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叶美珍于多年前,利用刘文雅的通知书,顶替刘文雅去上大学。” “并且.…” “在去上大学以后,利用刘文雅的名字,进行上学工作等诸多事宜。” “其中最有利的证据就是——在叶美珍工作期间,仍然利用刘文雅的名字来进行工作,并且在党籍档案中,所使用的也是刘文雅的名字。” “这严重的侵犯了刘文雅的姓名权。” “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张梦伟打断了苏白的陈述。 “对于这些,合议庭已经有所了解。” “原告方就不要再继续陈述这些内容了。” “陈述重点吧,直接陈述一下相关的诉讼请求。” 被打断的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 在民事诉讼中,陈述具体的详细情况这不是应该的吗? 并且他的陈述并不涉及到其他内容,符合庭审的规则。 审判长这就将他打断要求继续陈述诉讼请求了? 苏白疑惑,但没有多说什么,开始陈述了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 “好的审判长,我方的诉讼请求如下。” “第一: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我方当事人姓名权多年。” “我方要求,对方给予民事赔偿合计,十八万六千四百二十九元七角五分。” “第二: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代替我方当事人刘文雅,前往大学。” “并且通过其他手段,让我方当事人误以为我方并没有考入大学。” “剥夺了我方当事人的受教育权。” “我方请求审判长对于这一点进行判定,并要求被告方对于我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以及公开的道歉行为。” “.….” 苏白的陈述只有三点,要求赔偿,要求判定叶美珍剥夺了刘文雅的受教育权。 以及要求进行公开的道歉。 这个诉讼请求很简单,但是第二点很关键。 因为法院一旦进行判定,那么叶美珍现有的学历,学籍,以及档案都是违法获得。 那么完全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请注销。 说白了。 等同于,叶美珍现有的一切,都没有了。 别说是副校长,就连她的编制工作,都保不住。 这就是第二点判定的意义。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等待着审判长的回应。 .…. PS:求求月票~ 第467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审判台席位上。 作为审判长的张梦伟,对于苏白的这一番诉讼请求的陈述是很早就知道的。 因为这个案件.… 在整理期间,以及控告上诉期间。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重要的控告内容只有这两点。 也就是苏白所陈述的两点,侵犯姓名权和侵犯被教育权 张梦伟稍微整理了相关的材料,对于这两点在心里面做了一个大致的概括后。 接着将目光看向了被告方。 “对于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内容,被告方委托律师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或者有没有什么需要反驳的内容?” 这一次被告方只出庭了委托律师。 作为叶美珍的委托律师,同样也是周市在民事诉讼中的知名律师。 周亮对于周市中级法院的庭审流程太熟悉了。 并且对于当地的司法环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环境虽然不糟糕,不会存在什么严重的冤假错案,严重的判决倾向等情况。 但是在判决上,有倾向性,和明显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 再有一点。 判决主要依靠的是什么? 主要的依靠是审判长。 王奇瑞在找到他们律所,委托本次庭审的时候已经说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审上,不需要做过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过多强烈的反驳。 只需要依照对方的证据,来寻找一些有利的条件 只要能反驳对方,并且有依据就可以了。 剩余的都不用管。 这说明了什么? 这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王奇瑞已经在法院那边打过招呼了。 他这边不是太重要,只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审,规规矩矩的进行陈述就行。 想到这里,周亮开口进行陈述: “审判长。” “我方对于原告方提出来姓名权的侵犯,没有太多异议。” “但是对于赔偿金额,我方表示不认同。” “原告方提出赔偿十二万余元的金额过高。” “从姓名权方面来讲,我方当事人叶美珍,利用了刘文雅这个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劳动所得。” “只是利用了刘文雅的这一个姓名,没有利用这个姓名产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说,叶美珍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劳动换取的。” “在这里,我方愿意赔偿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权的费用。” “不认可原告方提出来的十二万余元的金额。” “另外.…”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侵犯了教育权。” “这个我方认为应当在当庭予以驳回。”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义务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刘文雅在高中毕业以后,已经不受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保护。” “另外,关于侵犯了教育权这件事情,被告方的确是有实际性的证据。” “可是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这在庭审上也不能够进行判定。” “同样庭审上也不能够,以此来要求我方对于原告方进行赔偿。” “因为本次庭审,涉及到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权是什么?” “被教育权是宪法!” “宪法与民法两者之间截然不同,原告方以宪法中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让我方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 “这一点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陈述的第二条内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陈述内容。” 周亮依照着基本的法律内容,在庭审上进行了陈述。 陈述的内容也非常的简洁,那就是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 认定了侵犯姓名权需要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只愿意出五千。 另外.… 还以被教育权,是宪法内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被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驳回苏白的诉讼申请。 话说回来。 周亮所陈述的内容是一个什么情况? 这中间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东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闭环。 原告方的法律诉讼请求得不到任何的回应。 ——在该案件中,林美珍的确是确确实实的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宪法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来判定苏白诉讼申请第二条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那怎么办? 那是不是,只能够驳回诉讼申请? 按照这种说法的话,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意思是原告虽然上诉控告了,但是不能够被判定为这种情况。 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权的法律权益。 仍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司法权益? 这不是瞎扯吗? 法律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涉及到宪法,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算不算是一种漏洞? 话说回来,像这种情况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宪法能不能够作为诉讼的法律来进行起诉。 在国内,在理论的情况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诉性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宪法优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说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任何的冲突的地方,一切以宪法优先。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下,没有宪法被起诉的案例。 刘文雅这个案件。 在一开始苏白认为简单的地方就是,认定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复杂。 困难的地方就是,这个案件在被教育权上涉及到了宪法的问题。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诉性。” “既然是这样.…” “那么为什么不能承担民事的责任?” “所以针对这一点,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再有一点,我方想要陈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这与是宪法,民法,刑事法有什么关系?” “我方并没有过多的去陈述判定,所带来的民事责任。” “通过这一点来讲。” “被告方所陈述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 这一次苏白所陈述的内容条件,并不多。 因为涉及到了宪法内容,他即使是想陈述过多的内容。 也没有多余的内容可以陈述,只需要陈述一个点—— 宪法是可用于起诉的。 如果审判长认同了这么一个观点。 那么这个案子就能够判定他们胜诉,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的责任问题。 审判长不认同这个观点。 他们同样胜诉,只不过相比于之前而言,胜诉所带来的法律权益少了一些而已。 现在的情况是,要看审判长如何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定。 审判台席位上。 张梦伟作为审判长在听完了双方的答辩内容后。 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总体来说,张梦伟肯定是更倾向于被告方陈述的内容。 首先,先说依照法律内容。 依照法律内容在国内都没有以宪法作为起诉,以宪法作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苏白在后面所陈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宪法为判定。 只要求判定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可是这一点他也不能判定。 因为王奇瑞已经和他打过招呼了,他的倾向性肯定是向着被告方的。 关于这个案子的情况。 张梦伟心里已经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结果,敲响法槌。 张梦伟缓缓抬头:“合议庭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况。” “作出以下总结:” “第一,确认了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刘文雅的姓名权。” “对于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承不承担民事责任,双方有异议。”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异议?” 苏白:“没有异议。” 周亮:“我方没有异议。” “既然双方对于第一点侵犯了姓名权都没有异议。” “双方又对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异议。” “且各方的观点已经陈述完毕。” “法院经过对于双方的陈述内容,作出以下判定:” “判定:驳回原告方关于提出的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诉讼请求。” “现在各方针对赔偿金额的事情,能不能够进行详细的说明?” “原告方,你能不能够出示关于所求十二万余元的赔偿金额的说明?”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 “我方想请问一下审判长,为什么要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刚才我方在陈述的过程当中说的已经非常的清楚了。”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判定叶美珍侵犯了我方当事人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难道叶美珍没有侵犯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吗?” 面对苏白的问题,审判台席位上,张梦伟微微皱了皱眉。 虽然对苏白的提问有些不满,但还是回答了他的问题。 “叶美珍侵犯了女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这一点是有事实证据。” “可是侵犯的是什么法律权益?” “被教育权。” “那么被教育权属于什么法律?” “宪法。” “好,原告方委托律师也非常清晰清楚侵犯的是被教育权。” “被教育权属于宪法。” “本次庭审,主要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判定。” “通过这一点,驳回你方的上诉请求有什么问题吗?” “有问题的审判长,宪法同样可以作为起诉的法律,为什么要驳回?”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宪法不能作为起诉的法律吧?” “审判长驳回的依据是宪法不能作为法律诉讼的依据,可是没有法律来表明这一点。” 审判台上,张梦伟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回答苏白的这个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非常难回答。 于是转移话题:“本次庭审对于这个问题不再做过多的讨论。” “如果原告方认为本次判决有异议,或者是有其他情况,可以进行上诉或者是提交的监察部门进行审查。” “下面继续针对,赔偿金额进行讨论。”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你放,索赔十二万余元赔偿金额的依据。” “.….” 审判台席位上,张梦伟在说完这些话,目光直直地看向苏白。 他转移话题,这一点没有任何的问题。 同样也不怕苏白去上诉或者是提交监察审查。 因为提交检查审查能审查出来他什么? 审查不出来一丁点的毛病。 上诉,当然可以上诉。 上诉到高院,高院就算是做出了不一样的判定结果。 那么他又能有什么问题呢? 无非就是到年终的时候扣一点绩效。 事实上苏白的提问非常的刁钻,他不回答,造不成任何的影响。 但是如果回答了.…那么这一场判决的结果可能就会有着巨大的改变。 或者说,无论是对于他这个审判长,还是对于被告方都是一个不太好的结果。 .…. 原告席位上,苏白注视着审判长的目光。 两人对视。 苏白心里清楚,审判长转移话题的目的。 ——回答不出来,他所提出来的问题。 或者说不能回答他所提出来的问题。 案件的推进,是由审判长进行推进的。 审判长的倾向性在被告方那边,并且在流程和法律答辩方面没有任何太大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苏白在庭审上,也做不出来什么太大的反驳。 因为庭审依靠的是审判权。 就算是他提出什么异议,审判长只要不同意或者是进行驳回。 那么提出来也没有什么意义。 .…. PS:求求月票~ 第468章 一审判罚落地,你什么意思?上诉上诉! 刘文雅这个案件,审判长已经有了倾向性。 这么案件的判决,基本上不会出现什么太大的意外结果。 最终能不能胜诉? 胜诉是肯定能胜诉。 但是只能获取一些赔偿,在其他方面的诉求,法院很可能不支持判定。 并且.…更重要的是,被告方还不愿意赔偿十二万多元的金额。 只提出来了五千的赔偿金额。 审判长还没有给出明确的要求,甚至让原告方陈述索赔十二万的理由。 这说明了什么? 这说明了审判长的倾向性很明显。 对于赔偿金额的要求,也是倾向于被告方的。 理清楚这一层思路,苏白深吸口气。 对于审判长的倾向性,这一点是没有办法在庭审上进行开口反驳的。 事实上。 这也是审判长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因为法律,对于某件事情以某种不同的角度和主观没有严格的标准。 所以会出现这种倾向性,同样,这也是符合庭审要求的。 .…. 在审判长的要求下,苏白简单的陈述了这十二万元金额的构成。 苏白提出来十二万余元的赔偿金额是经过了严格的计算。 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主要的构成是——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姓名权,来收取劳动报酬。 同样,用刘文雅的姓名权,来进行学习和深造用于一些实习的工作机会等。 在陈述的这个过程当中,苏白详细的列举了具体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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