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0章
案件的相关情况,发表了意见。 “这个案子.…其他方面我先暂时不说。” “单单看被告方公司的表现以及其做法。” “明显就是借助国外的体育球星乔丹在国内的名气,销售自身的产品获取利益关系。” “这一点我想是毋庸置疑的吧?” 梁有成点了点头:“嗯,这一点的确是毋庸置疑的,并且造成的影响力非常的不好。” 张树林继续开口:“被告方公司的做法的确是擦着法律的边。” “这一点先不多说,再说原告方的解释公众对于某一个人的辨识度,其可以称为其姓名。” “这点我觉得没有什么问题,按照法律的解读是这样的。” “民法不像刑法,规规矩矩的,它有很高的理解性,我的个人认为是没有什么太大问题。” 梁有成在听到张树林的观点后点了点头。 “其实我的看法也趋向于原告方。” “这是在最高院,咱们最高院判决的一些案子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被告方的一些内容。 虽然说有一定的依据,但是依据并不全面,大多数都是进行的诡辩行为。” “从影响力这一点来讲,我是更趋向于原告方的看法。” “这是我的表态,冯风呢,你怎么看?” 冯风笑着摊了摊手:“我没什么其他意见。” “对于被告方的这种打着法律边缘的行为,只是目前没有出台具体的相关法律,但是是肯定不能容忍的。” “嗯,好!” 梁有成在听到两人的表态后点了点头。 他们作为最高院,在审理时需要考虑的地方非常的多,并且需要非常的全面。 毕竟在一些擦边的法律上,他们要做出表态和具体的主张。 像这个案子.… 如果他们按照被告方的思路来对姓名权进行判定。 会造成什么后果? 造成的后果就是一审,二审法院都会以这个案件为例。 很多被注册的商标,会打着擦边的法律行为。 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所以这个案子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还是从影响力的角度来讲。 被告方占据的法律优势都非常的小。 从这一点来讲,需要对被告方的陈述进行相关的驳回。 .…. PS:求求月票~ 第432章 判定核心,被告:打击太大了,完全承担不了 合议庭商讨完毕,休庭结束。 现在合议庭三名审判员表述的观点非常的一致。 那就是驳回被告方的陈述观点,采纳原告方的陈述观点。 庭审台席位上,梁有成作为审判长,缓缓开口:“休庭结束。” “现在继续开庭。” 伴随着审判长法槌的敲响,不知道为什么,张远的情绪突然变得烦躁。 直直的望着审判台席位,表情略微显得有些紧张。 他不清楚审判长究竟会怎么进行判定,但是他心里面一直有一种隐隐不妙,不好的预感。 另一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徐飞笑着看着这一次公开庭审的再次开庭。 按照林海的说法,和这一次庭审的表现来讲。 如果不出意外.… 那么肯定是要判他们这一方,关于这个答辩点胜诉。 刚才林海也和他讲过这个姓名权的重要性,只要证明了乔丹不是“乔丹”。 那么,这场最高院的终审判决,他们就算是胜诉了。 这一次的上市计划,也不会出现其他情况了。 想到这里,徐飞脸上的笑意更甚几分,也更期待审判长的相关判定。 只不过.…相比较徐飞而言,林海的情绪却显得有些担忧。 紧紧的盯着庭审直播间。 在这个时候,徐飞看到审判长正在宣读判定结果,笑着开口: “现在宣读判决结果。” “这一次应该没有什么意外了,好了,咱们准备走吧。” “看完这一点就行了.…” 徐飞笑着点了点头,正准备起身。 但是在当他听到审判长宣读的判定结果时,笑容凝固在了脸上。 只听审判长在审判台席位上宣读判定结果。 “关于原被告针对原告当事人是否具有乔丹姓名权的争议。” “现判定结果如下:基于对于姓名权,大众标识性的解释。” “原告方当事人“乔丹”,被国内大众和粉丝所熟知的中国姓名为乔丹。” “根据法律解释,应当享有乔丹姓名权。” “现判定采纳原告方的陈述内容,驳回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法锤落下,判定结束。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徐飞的笑意凝固。 指着投影的法庭直播间,气急败坏的开口质问林海:“这怎么回事?” “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驳回了咱们这边的法庭陈述?!” “林总监,你能不能解释一下?” 面对徐飞的质问,林海也不知道该说些什么。 这个判定从其他角度上面来讲,本应该不出现任何问题的。 可是,审判长依照着原告方的观点进行了相关的判定。 那肯定是考虑到了他们的确有着打着法律擦边的行为。 考虑到判定他们胜诉,存在着一定的不良影响力。 又或者说考虑到他们的诡辩不成立,于是予以驳回。 但是这一点可以和徐飞解释吗? 不可以。 因为徐飞根本不会听。 对徐飞来说,他要的是一个结果。 现在公司上市正迫在眉睫,肯定要搞定这个商标权的问题。 这个判定点败了,那么对于公司的影响则是巨大。 不管是承担责任还是讲清楚其中的关键观点。 徐飞都只会认为是他们法务部的问题。 所以林海现在需要做的就是要尽力的把责任往外撇。 沉默了将近十几秒后,林海直接撇清了法务部门的责任。 “徐总.…你刚才也看到了。 不管是咱们法务部门的陈述内容,还是咱们的反驳陈述,都非常的精彩。 并且你也赞同,不是吗?” “这么判定的原因,主要是在审判长的观点上,审判长这是非要打压咱们公司,打压咱们的法务。” “这对咱们来说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再说了。” “我一开始也觉得咱们法务部门肯定能胜诉,可是谁能想到会出现这种事情.…” “我也没有想到,最高院的审判长竟然会这么去判定。” 徐飞听到林海的解释,微微皱了皱眉: “那你说为什么这场终审的审判长要驳回咱们的陈述?” 林海张嘴就来:“这肯定是想要打压咱们!” 徐飞眉头更皱几分:“先前你说这个判定非常重要,那你觉得这场庭审咱们还能胜诉吗?” 林海摇头:“徐总,这个还真说不好。” “接下来还是要看咱们法务部门的答辩陈述,还有审判长的主观了。” “徐总,你也不要太担心了.…” “嗯。” 徐飞心不在焉的点了点头,重新坐在了沙发上,继续看着这场庭审直播。 .…. 庭审场上。 原告方席位上,苏白在听到审判长的判定后,轻呼口气。 关于乔丹的姓名权,这一点判定下来。 那么后续的一些答辩内容也更好的展开了。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确认了当事人乔丹的姓名权以后。 那么就可以确认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盈利销售行为,以及其公司名称,侵犯了乔丹本人的姓名权和法定权益。 可以要求其公司更改名称,并且对于所出售的含有乔丹二字的体育用品进行更名和对乔丹本人进行补偿。 因为确认了姓名权,就能够确认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对于起名乔丹,是侵犯了乔丹本人的合法权益。 从另一方面来讲.…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就是借助乔丹本人的名气来进行销售行为。 针对这一点,可以进行索赔和要求其公开道歉,以及做出相应的补偿。 当然.…被告方席位上的张远和肖有志,两人心里面也同样清楚这一情况。 所以在判定结果下来的时候,两人都是一副不能接受的状态。 可是…. 现在审判长的判定结果已经下来了。 他们就算是不能接受这一个判定,但是已经成了事实,也改变不了这一结果。 只能从后边的答辩当中尽可能的挽回一定的损失。 而审判台席位上,梁有成作为审判长,在宣读完判定结果后,继续开口: “对于以上判定,是合议庭经过商讨后进行的判定结果。” “关于合议庭总结的第一点,现在已经判定完成,现对第二点进行相关性的讨论。” “第二点是针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当事人乔丹的知名动作,空中飞人的姿势。” “是侵犯了乔丹的形象权。” “在这里,我想请问一下原告方。” “对于侵犯肖像权,原告方有没有什么特殊的标识性证据,能够提供的出来?” 与审判长的这一询问,苏白摇了摇头:“审判长。” “原告方暂时没有能够拿得出什么特殊的标识性证据。” “不过我方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已经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其商标又与乔丹的知名飞人姿势,高度重合。” “虽然被告方陈述乔丹飞人姿势中高举篮球的姿势,在其商标中,商标中高举篮球,是拿的乒乓球拍。” “但是从法庭情景来看,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那么其继续侵犯知名动作也是合理的。” “而高举乒乓球拍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定的情景中,不相宜适用。” “以上就是我方对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看法。” 在苏白陈述完相关内容后。 张远坐在被告方席位上,有些担心审判长会再次采纳苏白的意见。 于是连忙举手示意,在取得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反驳: “这一点,我方坚决不认同原告方的看法。” “原告方认为我方的商标侵权,是因为侵犯了原告当事人乔丹的肖像权。” “但是我方的商标是什么?是一个无脸人举着乒乓球拍!” “原告方提出来的,我方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依照相应的法定情景联系到了空中飞人的姿势。 认为我方的商标也侵犯到了乔丹的飞人姿势,以此来判定侵犯其肖像权。 这一点完全没有任何的因果联系。” “也就是没有客观的事实。” “再有,原告方当事人乔丹的空中飞人姿势,并不具有特识性。” “所以我方并不认为原告方所陈述的法定情景,应有的法定情景是正确的。”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应当对原告方的陈述予以驳回。” 张远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了审判长席位。 刚才姓名权那里,他的确没有什么好陈述的,只需要依照法律的条文进行陈述即可。 有没有什么依照的反驳观点。 可是这个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侵犯乔丹的肖像权。 他完全的不认同! 他不否认,当初在做商标的时候,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依照着乔丹的知名动作飞人来进行仿照的。 可是.… 这个商标上并没有特殊的标识,什么意思呢? 就是如果不联想到乔丹的知名动作。 那么这个乔丹的商标就不会与这个知名动作有任何的关联。 也就是说.… 这个飞人知名动作,并不能够代表乔丹本人。 不能够代表乔丹本人,那么就不属于,侵犯了其肖像权。 没有侵犯其肖像权,那么就构不成违法,也不能构成商标侵权。 话说回来,审判长为什么要询问原告方有没有标识性证据能够证明侵犯了肖像权? 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这一点——飞人这一个动作并不能够代表乔丹。 这个动作也不是乔丹的专属。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不存在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乔丹的肖像权这一回事。 在陈述完后,张远一直等待着审判长进行相关性的回应。 刚才关于姓名权的判定,他们一方输了,可是关于商标和肖像这一判定。 他们一方绝对不能再继续输下去! .…. PS:求求月票~ 第433章 进行法庭陈述,闭庭! 审判台席位上,梁有成听完双方的答辩,做出了一定的总结。 这一次,双方的答辩点是针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本人的肖像权。 最关键的一点判定,刚才被告方已经陈述了出来。 最关键的一点判定就是——飞人姿势,是否是乔丹独有。 这一点.…显然有争议。 但是,根据客观事实以及客观正确来讲。 飞人姿势是不是独属于乔丹独有? 肯定不是。 这个飞人姿势只能说是乔丹的一个标志性动作,而不能算是独有动作。 因为动作是多样性的,它并不是某一个人的专属。 是专属行为的话,在法律上行不通。 还有最关键的一点是,原告方的陈述说是大众所熟知的。 大众所熟知的是什么? 大众所熟知的是乔丹,这个人本身的标志性行为。 而不是这个动作,是独有行为。 并且在此前乔丹并没有借此在国内申请商标,所以这个动作并不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 不过有关于这个问题,梁有成暂时将其给压了下去。 目前庭审场上,双方的答辩实际上已经进入到了后期。 再继续陈述,也不会有其他的观点了。 总结来说,在双方针对姓名权判定过后。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本人的肖像权这一点其实没有什么太多的辩论范围。 如果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那么双方的答辩也基本上到此为止。 想到这里。 梁有成敲响法槌,看向原告席位: “我在此再次提问一句。” “原告方能不能够拿出实际性的证据来证明你方,也就是乔丹的知名动作飞人,被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侵犯了肖像权。” “原告方不允许提及其他的事项,只需要出具实际性的证据即可。”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深吸了口气,然后摇了摇头: “审判长,我方没有实际性的证据。” “那好!” “原告方没有实质性的证据,那么关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现在不予判定。” “现在请双方开始进行法庭陈述吧。” 听到审判长要求进行法庭陈述。 苏白心里面对于这场庭审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有了一个大概的猜测。 姓名权的判定已经不用说了。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这第二点。 按照目前的情景来看,审判长很有可能不支持原告方,也就是他们这一方胜诉。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审判长两次询问了原告方有无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侵犯了肖像权。 已经可以确认审判长是想要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侵犯了肖像权,否则的话就不予支持。 原告方实际上也拿不出来证据。 因为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确实是打着擦边申请了商标。 而乔丹的成名飞人动作,并不算是其特有的动作。 也就是说,这个成名的飞人动作并不是其专属权利。 所以在这一方面,法院很有可能并不支持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 驳回原告的诉讼申请。 当然,并不是说审判长的这一决定是错误的。 而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确规避了一定的风险。 想到这里,苏白轻呼口气。 关于第二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这一点。 在整个诉求上面来讲,并不算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侵犯肖像权的赔偿很低,商标所带来的收益也非常的低。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借助的是乔丹这一名字来进行的获取收益的行为,其商标只是其部分的一点。 从总体而言.…无论判不判定商标侵犯了肖像权。 都不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也就是按照诉求来说,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只是基于这一点.… 就完全可以达成,先前苏白所陈述的诉讼申请。 法庭陈述的重点也在这里。 当然.… 最高院判定了乔丹的姓名权。 那么被告方在一开始的诉讼申请中。 申请原告方赔偿6000万这一点,完全可以驳回。 反过来说,被告方要求原告方赔偿的诉求请求被驳回以后。 原告方还可以向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进行天价索赔。 审判台席位上,审判长继续开口: “请原告方先做法庭陈述。” “好的,审判长。” 面对审判长的要求,苏白点了点头。 整理好了自己面前的诉求材料,然后开始进行了法庭陈述。 “我方法庭陈述如下:” “在本案当中,现在法院已经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我方当事人乔丹先生的姓名权。” “这一点是确认的事实。” “并且。”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在成立以来,多次利用我方当事人乔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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