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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章

.…. 到了开庭当日。 苏白和李雪珍两个人见到了在本次庭审中的各种操作。 提前赶到了昆市高院,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进不去庭审现场。 毕竟.… 这个案子进行二审程序,还是比较麻烦的,好不容易让昆市高院受理了二审。 如果因为进不去庭审现场,导致了本次庭审败诉。 结果.…可想而知。 等同于说前功尽弃了。 不过好在在法院方面,没有出现什么其他的事项。 很快,苏白和李雪珍两个人在等候室内等待。 工作人员在开庭前夕,将两人带到了庭审场上。 伴随着书记员宣读完庭审纪律和相关事项,合议庭成员入场。 审判台席位上。 审判长关东风望着诉讼材料,紧接着,在庭审场上环视了一圈。 本次庭审。 在他看来,这场庭审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主要的焦点是在于.… 孟子义,是判死刑还是判死缓,缓刑两年。 本次开庭审理之前。 关东风就这个案件已经和合议庭成员以及法院方面的人员进行过商讨。 因为这个案件在云省内,司法部门内的影响力还是比较大的。 为什么? 因为本案涉及到的几人都是司法部门的相关人员。 在案情上面比较恶劣。 所以对于这个案件比较重视。 因此,关东风对于这个案件也进行过了提前的了解。 说白了,就是心里面已经有了大致的判定。 法槌敲响。 关东风开口:“本次庭审为孟子义故意杀害其妻子和其情人二审庭审。” “依照被告方委托律师提供的新的证据,来为孟子义进行无罪辩护。” “现在请被告方陈述一下新的证据的法律意义以及法律依据。” “好的审判长。” 苏白听到审判长的话后开口陈述:“我方提供的新的证据,以及法律意义,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我方当事人的表述,我方当事人并没有杀害他的妻子顾乔和其情人谢伟。” “按照我方当事人的表述来看,我方当事人在顾乔和其情人谢伟死亡的时候,正在与朋友进行聚餐。” “并且,我方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其妻子顾乔,和其情人谢伟有着不正当的关系。” “基于这一点来说,我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什么会杀害其妻子顾乔和谢伟?” “再有。” “根据法医鉴定的死亡时间,和我方当事人与朋友进行聚餐的时间。” “在时间上重叠。” “根据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距离和作案手段上来看,我方当事人,并没有作案时间。” “在理论和事实上,不存在杀人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 “我方认为我方当事人不存在杀害顾桥和谢伟的可能性。” “所以恳请法院,能够驳回检方的诉讼申请以及起诉事项,由检方进行重新梳理案件,寻找真正的凶手。” “.….” 审判长关东风在听到苏白的陈述以后,微微皱了皱眉。 按照苏白的说法和陈述。 大概意思就是——孟子义没有作案的时间,以及不存在杀害顾乔和谢伟的主观目的。 从这方面来论述.… ? 关东风没有理解苏白的意思。 但随即沉思了几秒后,明白了苏白为什么要这么进行陈述。 这意思是想要进行翻供? 于是开口询问:“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和其他资料显示。” “根据孟子义的口供,孟子义已经清楚的交代了他是如何杀害顾乔和谢伟的。” “并且已经交代了,他是知道自己的妻子和谢伟出轨,知道地点,和自己的朋友聚餐,只是为了掩人耳目。” “当时和他聚餐的朋友也都陈述过,表明了孟子义出去了一段时间。” “后面才回到聚餐的地点。” “按照你的说法,孟子义是进行当庭翻供是吗?” “是的审判长,我方当事人要当庭翻供。” 当庭翻供.… 关东风在面对苏白的这一说法以后,深深的皱了皱眉。 这场庭审.… 如果按照检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孟子义的确是被判的死死的,没有任何的问题。 根据刚才苏白陈述出来的问题来看,孟子义先前已经做过笔录,进行过口供,陈述了以上的问题。 也就是说.… 想要进行翻供,需要陈述一下翻供理由。 “那么,被告方当事人想要进行翻供的理由是什么?有没有具体的证明能够来证实,孟子义先前的口供是不出于他本人的意愿。” “有的审判长。” 庭审到现在,时间不长,但是这个问题是最关键的问题。 因为在一审的时候,所有证据都指向了孟子义有罪。 并且孟子义由于某种情况,进行了主动的认罪认罚,进行了口供上的认定。 这也就导致了在程序上面,看上去具有合法的程序。 但实际上,在一开始程序就是不合法的。 导致了后面的程序可以按照一开始非法的程序进行走下去。 这也是为什么在法院判决的时候,一定要强调程序的合法性! 为什么? 因为程序不合法,就很有可能造成一些冤假错案。 这种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所以这个案子的问题还是在于一个方面,程序合不合法。 让孟子义开口认罪的程序合不合法! 翻供的点也就是在这里! 紧接着,苏白让孟子义,露出身上的伤痕。 继续开口道:“审判长,我方当事人身上的这些伤痕都是在看守所内造成的。” “是由看守所内的其他犯人殴打造成的。” “并且根据我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犯人警告过我方当事人,如果我方当事人不承认自己的罪行,那么他们还会继续来对我方当事人造成伤害。” “由此,我方当事人才忍不住被侵犯,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基于这一点,我方申请法院方面能够驳回本次庭审,并且将本案交由检方继续审理调查,找出真凶,能够还我方当事人一个清白!” “我方当事人身上的伤痕,就是证明,就是证据。” “所以.…对于一审时我方陈述的口供以及其他事实予以否认。” 翻供? 关于苏白的陈述,关东风看了一眼诉讼材料,紧接着,又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 “被告方委托当事人是基于以上的陈述,来进行翻供的吗?” “是的,审判长,不仅仅是如此,还有其他证明。” “好了好了.…其他证明先不用多说。” “我在这里先问一下被告方委托律师,你能不能够证明一下,被告方当事人陈述的事情是事实。” “根据你以上的陈述,认定的是程序违法,对吗?” 苏白开口:“对的审判长。” “那么在这里哪一点违法了?” “看守所内的事项,只是犯人与犯人之间的矛盾,从这一点来看的话,并没有违法行为。” “所以在程序上面是合法的,不存在其他行为。” “基于这一点,我驳回你刚才的翻供请求。” “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没有什么其他要陈述的,如果没有的话,那么我们进入下一个庭审流程。” 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深吸了口气。 一旁。 李雪珍小脸严肃,气鼓鼓的。 这审判长.…难道就不深入的问一下,到底是什么原因吗? 直接就驳回了刚才的翻供请求了? 不会吧.… 虽然说.…刚才苏律师,没有陈述直接的违法行为,可是按照正常的来说,肯定是知道其中有着不符合规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审判长还会进一步的询问一句。 可是现在…. 直接进行了相关的驳回。 那就是审判长在心里面已经认定知道了这件事情,但是为了最终的判决结果选择忽略。 呼.… 李雪珍默默的看着审判长席位,没有说话。 .…. PS:求求月票~ 第259章 再现经典名场面!反复反驳! 依照这场庭审上面审判长关东风驳回的内容而言。 没有什么大问题。 在庭审上。 出示相关证据,才能指定程序违法。 苏白刚才的陈述其实是在暗示又或者说明示——孟子义的口供和相关证词以及指认现场等情况。 并不是出于他的主观意愿而进行的。 而是遭受到了逼迫行为。 另外.…看守所的犯人在殴打孟子义的时候,还有可能遭受到了其他人的指示。 只是.… 关于这方面,苏白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表明这些情况。 所以遭到了审判长的拒绝。 遭到拒绝也正常,不过,从审判长的视角来看。 审判长还是倾向于孟子义有着重大的犯罪嫌疑。 所以审判长在针对于孟子义遭到其他犯人殴打逼供的情况方面,并不太相信,或者说不太在乎。 .…. 面对审判长的再次询问,苏白继续开口:“审判长,我方还有其他需要陈述的。” 关东风作为审判长,在听到苏白的话以后,脸上露出了一丝的不耐烦,不过很快就平静了下来。 这个案子他看过了,针对孟子义的判决,基本上不存在其他问题。 让他不耐烦的是——苏白一直在庭审上,指正程序错误或者违法行为。 对于苏白,他也了解一些,国内的顶尖刑事律师。 这种顶尖律师,他以前办案子的时候也遇到过。 对于这种顶尖律师,他知道对方想做什么,也喜欢做什么。 最想做和最喜欢做的就是在庭审场上指出程序错误或程序违法。 或者是和审判长合议庭进行激烈的争吵,来给委托人演一演看一看。 不管接下来的判决,拿着律师费用,拍拍屁股走人。 他不知道苏白是不是这种律师。 但是根据刚才的陈述方面,他反驳对方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 对于苏白接下来的陈述,关东风大致能猜到。 又是指出程序错误? 或者是某个地方程序违法? 可是指出来又怎么样? 指出来了,这些问题,能影响判决的最终结果吗? 不能! 作为审判长,他不需要知道证据是否合法,他只需要知道证据的来源和证据链是否完整。 能否进行判决。 目前,他要看的就是,这场庭审,苏白能不能拿出来关键性的法律依据或者是重要证据线索。 如果没有的话.… 那么,在这场庭审上,无论苏白表现的再多,或者是表现的再怎么激烈。 都丝毫影响不了最终的判决结果。 .…. 审判长席位上,关东风平静开口:“那么,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一下你方的其他观点吧。” “不过,作为审判长,我在此进行提醒。” “请被告方委托律师不得在答辩期间,陈述与本案,或者是与庭审无关的事项,关于其他方面可以在法庭陈述方面进行,但不得在答辩期间进行。” “好的审判长。” 苏白点了点头。 这场庭审存在的问题太多了,就从简单的证据方面来说,就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至于审判长,对于他有意见。 苏白:? 就算是再有意见,那么他也要帮他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法律权益。 无罪就是无罪! “审判长,我方接下来要陈述的是关于检方控告的证据方面。” “按照检方提交的证据来说.…” “证据具体内容有:我方当事人主动承认了自己犯下的罪行。” “并且交代了事情的起因和经过以及相关的事项。” “我想请问一下,关于本场庭审的事件起因经过以及相关事项和物证的准备,有没有经过相关的考证?” “就比如说:在孟子义的陈述当中,他是如何杀害两位当事人的?” “在提交的证据中,孟子义的陈述当中,他是手持刀具,将两位当事人杀害。” “那么这个刀具呢?减方和执法方有没有找到相关的刀具凶器?” “孟子义只是在审查的时候陈述了自己用刀杀了顾乔和谢伟。” “陈述了怎么杀的。” “陈述了相应的过程,先不提这个相应的过程是否是真实的,依照提供的证据来看,这些过程陈述的都非常的合理,非常的具有针对性以及依据性。” “但是并没有凶器。” “凶器在哪里?” “作案的工具为什么找不到了?” “没有了最重要的物证,就不能够形成相应的证据链,为什么依照这些来判定孟子义死刑?” “这完全的不合理!” “再有,孟子义从聚餐到案发现场,开车只需20分钟,在聚餐的时候,孟子义没有车,那么他是怎么到的案发现场?” “按照他的“口供”,是打了一辆出租车,关于这辆出租车的线索有没有进行查证?” “执法方和检方想要调查出一辆出租车的线索,应该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为什么迟迟没有找到这辆出租车?” “究竟是找不到这辆出租车,还是不存在这辆出租车?” “基于以上我方的总结如下:” “第一:凶器未找到。” “第二:从聚餐地点到案发地点,没有找到出租车,等同于——基于基本逻辑而言,孟子义,想要从聚餐地点到案发地点,在时间限度上并不足够。” “基于以上两点,我方认为证据不足,需要检方进行补充。” “以上就是我方的其他观点。” 在苏白陈述结束后,检方席位上的公诉人,柏浩杰针对苏白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根据执法方提交的证据,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在其他事情的逻辑上,都能够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事实依据。” “孟子义作为一名刑侦出身的人员,有没有一种可能性,是他故意遗留物证,交代其他事项是为了保证他能够获得减刑,但是在得知自己不能够减刑以后,刻意的遗留物证,为自己逃脱做准备?” “我方完全有理由向这方面进行怀疑。” “因为作为一名刑侦人员所具有的反侦查能力非常的强,知道什么证据能够对自己有利,什么证据对自己无利。” “所以.…” “完全有可能故意隐藏了相关的凶器,和隐瞒了自己去案发现场的工具。” “以上是我方针,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提出问题的回答。” 柏浩杰的陈述,让苏白微微皱眉。 刻意遗留物证为自己逃脱罪行做准备? 孟子义TMD是有病? 如果人真的是他杀的,那么他为什么交代了其他事情,单单把物证给丢了? 有这个必要吗? 完全没有必要! 如果不是孟子义口供,将所有的线索补充完整。 如果他能够顶得住审讯的压力。 那么这个案子根本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孟子义是杀人犯! 孟子义为什么开口? 因为他顶不住审讯和在看守所内给他带来的压力。 只能按照某些方式去陈述,将不存在的流程和细节都补充完整。 为什么没有凶器和坐的相关出租车信息? 因为TMD人根本不是孟子义杀的! 这些东西都不存在,执法方和检方根本找不到。 孟子义也不知道这些东西在哪,想要说也说不出来,这才是找不到这两样东西的最主要的原因! 说什么孟子义是刑侦人员,能顶得住压力,为了脱罪,隐藏了相关的凶器。 开什么玩笑? 孟子义如果真的有那种意识,有那种坚定的意念。 不用说其他的。 他不交代任何事情,那么就不会有所谓的证据进行指控他。 只能说孟子义有非常大的犯罪嫌疑。 但是没有任何的证据能够锤死他真的犯罪了。 再说。 犯罪流程和犯罪过程,孟子义都在审讯的时候进行交代了。 唯独不交代物证,根本就不合理! 所以对于柏浩杰的陈述,苏白当即开口反驳道: “请问检方的这种陈述有着事实依据或者证据吗?检方的陈述是不是围绕着自己的想法和怀疑来的?” “检方的这种怀疑完全的没有道理!” “孟子义将其他的详细过程和具体情况都已经交代了,为什么会不交代凶器和前往案发地点的信息?” “再有。” “孟子义是交代了的,可是,执法方和检方为什么没有一点进展?” “可能说凶器被孟子义隐藏的很好。” “但是孟子义前往案发地点的方式呢?” “依靠人的奔跑能力,肯定不可能达到当时的案发地点,肯定要乘坐交通工具,或者是骑行工具。” “为什么检方和执法方没有调查出来,孟子义的骑行工具或者是乘坐的交通工具,这一点很难吗?” “没有调查出来的事情,就等同于没有证据。” “再有就是,根据法医的鉴定报告显示的,顾乔和谢伟死亡是由于某型号刀具,杀害。” “这种某型号刀具在孟子义家中并没有出现过,也没有任何孟子义购买此类型号刀具的证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有没有一种可能是因为孟子义根本就没有这所谓的凶器刀具?” “他没有杀人,没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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