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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章

什么样的观点,来对于周立进行辩护。 .… 法槌敲响。 被告人席位上,周立有些紧张不安,看了一眼律师席位上的苏白。 紧接着抬头看向正前方的审判长,从他的视角开口描述了一下大致的事情经过。 “审判长,我可以慢慢说吗?” “可以。” “好的,谢谢审判长。” 对于林友平的人性化审判,周立鞠了一躬,才继续开口陈述。 “我们那一片是个小商场,说是小商场,其实就是商场搭建起来的摊位,摊位一个月不少钱,提供给我们这些商贩。” “我的那个位置好,还便宜,其实有不少人眼红。” “当时说的是可能会有领导对我们那片进行视察,然后要求我们怎么怎么样,要合规合范.…抓的比较严。” “.….” 周立作为一名小商贩,对于某些法律知识点,或者说,对于在庭审上交代的,能够让审判长具有倾向性的法律解释,不是太清楚。 在陈述的过程当中,一直没有强调案件发生的重点过程。 现在已经讲了,大概将近十分钟的时间。 如果再这么下去.…很有可能会影响审判长,对于关键问题的把控。 于是苏白举手示意,对周立进行提问时的询问。 针对苏白提出来的建议,林友平同意了。 紧接着,苏白开口询问周立: “根据你刚才的陈述,你能简单的说明一下当时的争吵情况发生矛盾的情况吗?” “好的.…” 周立点头,听到是苏白询问自己,轻呼口气,继续开口。 “当时争吵情况和争斗情况是我抱怨了几句,然后他们几个人就把我围住了,并且开始挑我的刺,甚至告诫我,让我以后不要再摆摊了。” “我就问他们凭什么?” “这个摊位是我每个月花钱租过来的,凭什么不让我摆摊?他们没有权利不让我们摆摊。” “虽然说这一片区域的确是归他们管,但是他们不能随意的,不让我们摆摊。” “换摊位的事情我都没说什么,现在又不让我摆摊了,我心里不仅积累了家里的事情,又出现了那天的矛盾,更生气。” “然后就和他们吵起来。” “越吵越凶,他们就要抢我的摊子,说我有什么违规行为,我不同意就和他们扭打在了一起。” “我一个人和他们相比,肯定不占上风,然后就动刀了.…” 苏白继续开口:“那么你这把刀,原本是做什么用的?” “这把刀.…原本是削水果用的,因为隔壁摊位还有其他摊位的人比较好,有时候会送点水果什么的,有时候有些人一时半会找不到自己的工具了,我这把刀有时候还会借给他们削点东西。” “有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你说的?” “有有有,周围邻居他们的都知道,还有就是我这把刀用了很长时间了,我都不带回家的,一直都在摊位上放着。” 苏白继续询问关键问题:“那么当时你在冲动进行行凶的过程当中,是处在一个什么样的局面,这一点能够细说一下吗?” “还有就是你为什么要动刀?” “是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动刀,当时你的心情是什么样的?” 面对苏白了,这几个关键性问题,周立沉默了几秒,然后一五一十的都说了出来。 “当时是他们几个人对我动手,我真的没有办法了.…” “何平是打我打的最狠最凶的那个,我本来家里面当时就经历了那么多的事情,我心里很郁闷,现在又被打,然后我就想起来自己这么长时间的委屈,还有就是我想着要阻止他们继续打我。” “当时脑子一热就去拿刀了。” “拿刀的时候,他们还在那里骂我,骂我让我滚,说什么有本事就捅死他们,还警告我,让我以后小心点,不要在这边摆摊了。” “何平仗着自己身子高,甚至还过来推我,给了我一拳。” “然后就出现后续的事情了.…” 苏白:“按照你的说法,是你们先有了语言上的矛盾,然后再有了肢体上的矛盾。” “对面几人在一起殴打你,然后你用刀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反击和保护自身对吗?” “对,我当时想的就是他们太欺负人了!” “好的!” “那我想请问一下,在最初一开始的时候,是你先动手的,还是他们先动手的。” “这个.…”周立犹豫了几秒:“当时他们骂骂咧咧,然后我气冲冲的上前跟他们理论,后面我们互相推搡。” “我记得是他们先推搡的。” “好的。” “谢谢你的回答。” 苏白点头,而后看向了自己的诉讼材料,然后看向公诉人席位: “基于刚才周立的回答,再结合着执法方提供的相应证据以及路人证言等事实依据。” “可以看的出来,周立刚才的回答没有任何的倾向性回答完全是由自己的主观进行答述。” “在案发的整个过程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来,主要过错方并不是周立。” “因为在一开始的过程当中,周立只是在言语上进行了抱怨,随后进行罚款,而后又在其他人的推搡之下,扭打在了一起,吃了亏取刀。” “取刀的时间并不算长,并且刀并不是进行事先准备的。” “这件事情也完全可以看做,周立只是在进行着防卫行为。” “根据防卫的有关论述,不法侵害在实施当中。” “其他几人是不是在对周立进行殴打?是的!” “这个不法侵害,有没有中止?” “没有!” “在这个条件之下,周立取刀,并且对方依旧实施着言语上的暴力,甚至有实施行动上的暴力的巨大倾向。” “在这个行为中.…” “周立对于几名人员进行了反击行为,对于何平有了伤害的行为。”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我方并不属于故意伤害的性质,无论是从伤害的角度来讲,还是从故意的性质来讲。” “都不存在主观的故意和伤害等行为。” “我方申请审判长判定此行为为防卫行为。” 面对苏白的陈述,公诉人蔡万强眉头紧锁。 关于这种防卫行为,他不是没有考虑过。 但是! 苏白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什么?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关于,何平等人的身份问题。 在摆摊的这个问题上,何平等人具有执法的权利。 这个没有任何的问题! 按照周立的陈述,推搡并不形成致命的不法侵害,甚至可以说,在那时候已经停止了不法侵害。 针对苏白提出来的这个防卫行为,蔡万强有话要说。 “我不同意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观点。” “为什么?” “因为被告方委托律师,没有考虑到一个性质,那就是何平等人是具有执法权利的。” “在考虑到,周立的违规行为,他们可以采取一定的权利。” “所以基于这一点,那么何平等人的行为就不属于不法侵害。” “既然何平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那么根据防卫行为中条款解释。” “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是不在不法侵害的过程当中,不可用于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周立不存在着防为的行为。” “基于以上的观点,我方认为,周立就是属于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并且是严重性的致执法人员死亡。” “由此,我方申请驳回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 苏白:“???” 对! 没错! 如果按照蔡万强的陈述的话,的确没有任何的毛病是在执法过程当中,不属于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具有时效性,一旦过了不法侵害的时间,剩余的时间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而依照蔡万强的说法是——何平不属于不法侵害。 说白了。 最主要想要依照的还是那层身份。 可是.…城管人员有相关的执法权利吗? 对于蔡万强的描述,苏白进行了反驳: “我想请问一下公诉人,城管人员有哪些相关的执法权利?” “城管执法权力给予了他们推搡和对于他人实施殴打或者是辱骂的权利了吗?” “没有!” “那么他们凭什么殴打或者是辱骂以及推搡周立?” “这不在法律赋予他们权利的范围之内,凭什么认定他们的行为是属于执法行为?” “哪一条法律规定了他们可以殴打推搡辱骂公民的权利?”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周立是什么?” “周立属不属于公民?” “属于!” “难道说,周立的职业性质受到了何平等人的管辖,他们就有其他没有法律赋予他们权利的能力了吗?” “我想请公诉人回答我这个问题!” 面对苏白的这一询问,蔡万强微微皱了皱眉头。 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一时之间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 PS:求求月票~ 第270章 执法权不代表着豁免权,明白吗? 公诉人席位上。 对于苏白的陈述和反问,让蔡万强沉默了数秒。 从执法权和执法定义的法角度而言。 城管人员的执法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指的是对于商摊商贩的管理行为。 并不存在着其他的执法行为。 这里面的其他执法行为指的是拆除周立的摊位,以及对于周立进行推搡等其他行为。 对于这一点,蔡万强是了解。 但是他对于执法过程的定义是指的是整体的过程。 整体的过程就是对于周立,进行处罚和责令其收摊,等行为是属于执法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 周立进行了言语上的抱怨以及其他的行为则属于对抗执法的过程。 两个人的角度不一样,但从事实和客观方面来说。 苏白陈述的更细致一点,并且通过细节化的进一步了解,可以明显的看出,推搡等行为的确不是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 蔡万强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在庭审上面肯定不能认同城管人员的推搡行为,是执法行为。 因为这场官司属于公开庭审,这里是北都,如果说北都都出现这种事情的话。 那么对于司法系统的舆论而言,则是处在一个非常不好的位置。 所以,针对于苏白刚才询问何平等人的管辖权利,可不可以看作是等同于何平等人可以对于周立具有推搡,殴打等行为。 这一点儿,蔡万强肯定需要进行否定的。 要不然.…这场庭审传到网上,造成了巨大的舆论,那么将会给司法带来巨大的压力。 整理好自己的思路,蔡万强开口陈述: “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所陈述的这一点,我方予以否认。 这个问题并不是被告方诉讼律师所理解的那个意思。 所以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提出来的问题,我不好进行回答,我只能从我的角度来进行解析。” “我刚才陈述的意思,并不是说何平等人具有管辖的权利,就等同于具有推搡和殴打的行为权利。” “因为所划分的职权不同。” “所以说应具有的权利不同,被告方诉讼律师。对于这一点的解读,完全是误读。” “我陈述的意思是——在本次庭审案发过程当中,何平等人是在进行着自己的执法行为中,所引起的案发行为。” “例如说,对于周立的处罚,包括对于周立摊位的管理行为,这些都是相应的执法范围,对于这一点,被告方诉讼律师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吧?” 苏白开口:“没有什么其他问题。” 城管人员对于摊位进行管理和处罚的确是职权范围的能力。 对于这一点,还有什么问题? 当然没有问题,不过苏白好奇的是,对方会通过什么途径来对于这一点进行反驳。 在听到苏白没有什么其他问题之后,蔡万强继续开口陈述: “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都处在一个执法的过程当中。” “何平等人的确存在着不当执法,可是他们毕竟是执法人员。” “在行使着自己管理摊贩的职能,在这种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违规行为,但是他们的确是在行使着自己的职能行为。” “针对于这一点来讲,何平等人的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基于以上我方认定这场案件,依旧是周立故意伤害的行为。” 听完蔡万强的陈述,苏白笑了笑。 他明白对方的想法,对方的想法很简单。 那就是如果是由冲突和矛盾而引起的突发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 这样的话,在判定时会根据具体的场景及情况来判定相关的罪行。 很有可能会判定周立故意伤害。 说白了! 周立的伤害行为,是不是在执法过程中,这一点非常重要。 当然。 这一点是站在蔡万强的角度而言的。 作为公诉人,蔡万强不想看到周立被判有期徒刑。 所以一直在强调周立对抗执法,强调何平在当时属于执法人员的身份。 目的很简单。 就是为了让周立能够获得较重的刑事处罚。 蔡万强之所以很强调是在执法过程中,主要原因就是。 否认苏白提出来的防卫行为。 刚才已经说过了,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的发生过程当中。 如果强调成,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在实施执法行为中存在的不当违规行为。 那么这个案件何平等人的确需要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是不具备负有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 也就是说.… 如果法院方面能够考虑到违规行为,是在执法过程中,不存在不法侵害,周立至少要被判一个无期徒刑! 理清楚这个思路有点麻烦,但大致的方针就是如此。 对于蔡万强的反驳,苏白再次开口陈述:“我还是想请问公诉人那个问题。” “按照公诉人先前的陈述,何平等人的行为能不能够判定成为是在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殴打其他人的权利。” “殴打其他人员是不是执法过程?” “这一点我想请公诉人能够回答。” 还是先前的那个问题,这个问题让蔡万强依旧保持着沉默。 对于庭审现场目前的氛围,林有平作为审判长,已经大致的了解了。 随后敲响法锤,对于目前双方的阐述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说白了。 在这场庭审中,刚才的陈述这是第一个关键点。 那就是——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属于在执法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还是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如果是前者,属于在执法范围内的违规行为。 那么,周立作为间接性的对抗执法,以及造成了执法人员的死亡。 肯定是需要进行重判的。 可是如果属于不法侵害行为,那么周立的行为可以看作是防卫行为。 这一点是双方阐述的关键问题! 紧接着,林友平开口:“针对于公诉方和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合议庭方面已经进行了相关性的听取。” “现在有几个问题需要进行询问。” “被告方委托律师,你方陈述的,认为在本案案发的过程中,属于不法侵害,有没有什么依据,或者是法律解释这一点,你能够进行陈述清楚吗?” “可以的,审判长。” 苏白翻看了一眼准备的诉讼材料,继续开口:“依照城管执法管理权——” “相关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相关人员可以对于商贩进行殴打,推搡等行为。” “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何平等人作为相关的管理人员,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引导和指示。” “而是依照个人的性情去选择性执法。” “这已经不属于执法的范围之内了。” “因为在执法管理权限和执法范围之内,都不存在相关的规定——可以殴打他人,或者是对他人进行言语辱骂等种种情况。” “基于以上。” “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何平等人这种权利。” “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那么他们殴打他人,为什么不可以看做是不法侵害?” “如果不看作是不法侵害,是不是就等于说法律赋予他们权利?或者是他们可以逃脱法律的赋予权利,属于不受法律管辖的人员?” “执法要有温度,并且要符合法律的范围内,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范围,那么就属于不法侵害。” “审判长,这是我方的回答。”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席位上,审判长林友平微微点了点头,紧接着看向公诉人席位。 开始询问公诉人是如何认定,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属于执法权利的违规行为。 蔡万强进行的陈述也非常的简单,在整理完材料之后缓缓开口: “我方认为,何平等人的行为属于执法权利的违规行为,主要在于——” “在一开始的时候,何平等人对于周立的摊位有着管辖的权利。” “在本次案件中,何平等人是针对于周立的摊位,进行管辖和处理的过程中而引发的案发事件。” “基于这一点儿.…” “可以看作是,在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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