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4章
“关于法院如何审判,这一点我并不知道。” “但是我会尽力打好这场官司,让受害人的法律权益得到保障。” 记者们的询问,有些肯定不太做评价。 不过该表明的态度还是需要表明态度。 说完,苏白带着李雪珍挤开了人群,来到法院等候室。 没过多久就有工作人员将苏白带到庭审现场。 其他各方也进入到了庭审当中。 尤其是被告方。 被告方皮肤黝黑,从肤色上看,明显来自于东半球西部。 委托辩护人是姜民。 在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和各个事项后,合议庭成员入场。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本次庭审的审判长,于越坐在审判台席位上。 敲响法锤宣布正式开庭,紧接着继续开口: “本次庭审由公诉人对被告人**,以下简称马斯库。” “在南都工商大学分院当中,对受害人实施强迫行为提起公诉。” “下面请公诉人简单陈述被告人马斯库的犯罪罪行。” “好的审判长。” 公诉人王雄作为检察官,对于这个案子进行了逐步的跟进。 这个案子在他看来,犯罪事实清楚,基本上属于强迫未遂的场景。 所以在对罪行陈述方面,陈述的非常清晰。 “对于被告人马斯库的罪行,检方认为达成了强迫他人发生关系未遂的情景条件。” “在这个案子当中,受害人林文慧,在从学校图书馆回自己宿舍的小道上,遭遇到了马斯库的侵犯。” “根据检方的调查和林文慧的口供,在当时马斯库醉酒情况下,主动和她打招呼。” “用中文说的磕磕绊绊,询问能不能和林文慧交个朋友。” “林文慧主动拒绝了交朋友的这个请求。” “马斯库恼羞成怒,主动拉扯林文慧,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撕扯掉了林文慧的上衣,包括下衣有明显的撕裂。” “在犯罪发生当中,林文慧找准机会对着马斯库的下体来了一脚。” “才脱离了马斯库的继续侵犯。”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强迫未遂的定义是——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可是由于人的意志以外的影响力,并没有真正的造成犯罪行为。” “在本案发生的过程当中,马斯库的犯罪行为意图表现的非常明显,就是想要强迫林文慧发生关系。” “但是没有达成目的。” “已经达成了强迫未遂的构成标准。” “基于以上,检方认为马斯库已经达成了强迫未遂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期相关规定,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未遂状态下,理应减轻判决处罚,所以检方的推荐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检方和法院对于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在刑期上的判决持有一定的准则的。 例如说——如果是在熟人醉酒的情况下发生的强迫关系。 在得到谅解和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能只会判定一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判一个缓刑。 如果是对陌生人进行的强迫行为,判决的刑期在4到5年, 若是有其他的暴力或者是对受害人造成了其他的损害。 很有可能会被判6到7年,甚至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期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来进行定量的。 马斯库是以强迫伤害来对林文慧实施侵犯的。 在这种情况下,未遂虽然可以减轻一定的判决刑期。 可是.… 他的这种情况特殊,情节比较严重,本来刑期就长。 就算减轻了,推荐三年有期徒刑,也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公诉人陈述完毕后,审判长于越,又看向了被告人席位。 “现在请被告委托律师陈述你方的观点。” 被告委托人席位上,姜民整理了一下相关材料,紧接着开口为被告人开罪。 “审判长,我方不同意和不认为我方是强迫未遂。” “我方对于一开始进行立案的罪名就有一定的异议。” “我方在强迫未遂这一观点上并不认同。” “那么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一下你方的观点。” 审判长微微皱了皱眉,开口让姜民继续陈述。 姜民继续开口:“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我方的行为只构成了相关性的猥亵行为。” “应当根据管理治安法,对于我方进行处理,拘留10到15工作日。” 审判长:“具体情况呢?” “具体情况是,我方当事人并没有强迫受害人林文慧发生关系。” “从案子的整个过程来说,我方当事人是在和林文慧打过招呼之后才实施的猥亵行为。” “如果是强迫发生关系,那么我方当事人为什么要和林慧打招呼?” “并且我询问过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想要和林文慧交一个朋友。” “在被林文慧拒绝以后,进行了一定的骚扰,并且在醉酒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下手的力度有多大。” “在这种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不存在主观的强迫。” “只是进行了相关的猥亵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依照管理治安法。” “而不是依照强迫未遂的罪名去进行定义。” 面对这种情况,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询问: “那么我想请问被告方委托律师对于猥亵的定义,是怎么定义的呢?” “你说当事人并没有主观意愿,去实施强迫行为。” “可是他为什么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这种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猥亵的法律定义吧?” “并且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强烈阻止,这种行为还要继续下去。” 面对苏白的询问,姜伟看了一眼诉讼材料,整理好自己的思路: “因为我方当事人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并且有一方面原因是因为他是留学生。” “可能对于国内的一些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 “所以出现了这种行为。” 苏白:??? 对国内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这一点.…能说的过去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这场庭审上,姜民很清楚,马斯库违法犯罪了。 不可能达到无罪的条件。 所以需要从其他的角度来为马斯库做减刑辩护。 姜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没有发生事实强迫。 那么这个案子完全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进行判定。 可是.… 猥亵? 这个案子怎么可能只判定猥亵? 猥亵是指轻程度的骚扰女性。 但是现在呢? 现在连衣服都撕破了,差一点实施了犯罪行为,还能叫猥亵吗? 肯定不能! 留学生怎么?外籍学生,留学生在国内违法犯罪了,那么该怎么判也是怎么判! .…. PS:求求月票~ 第317章 抗拒法律制裁?你想什么呢! 关于猥亵和强迫未遂。 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区别又不是太大。 至少在客观的犯罪形式上表现的类似。 在刑事处罚上,主要看的是情节的严重性。 无论是从哪一方面来看,被告方当事人都完全不属于猥亵。 如果说猥亵.… 那么更趋向于强制猥亵。 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强制猥亵妇女,造成的后果情节不严重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被告当事人外籍学生的身份,加上情节的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可能会判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缓刑。 甚至还有可能会判一个治安管理拘留。 所面对的刑事处罚很低。 这些事情是具有先例的。 所以这才是姜民提出来猥亵的意义。 因为相比于猥亵而言,强迫未遂判决的刑罚相对更重一些。 这也是姜民提出了这一观点的策略。 面对姜民提出来的说法,苏白当即开口询问: “对于被告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猥亵,被告人委托律师为什么会提出猥亵?” “能不能基于你的这一观点陈述你的理由?” “按照法定的义务观点来讲,猥亵是指在言语上或者是在肢体上对于妇女或者是其他人进行轻微的骚扰。” “被告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猥亵指的是什么?” “强制猥亵?” “是的.…我方认为我方对于受害人林文慧的行为属于强制猥亵行为,而不属于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行为。” “主要的理由是我方当事人并没有侵害林文慧,与其发生关系。” 姜民承认了苏白的说法。 当然,在他心里面也是这么认为的。 在这个案件当中,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和强制猥亵。 这两个罪名虽然都是对于妇女,造成强制行为的犯罪行为。 可是在刑期上却有着不一样的划分。 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尤其是像被告人这种情况,至少要判一个3年有期徒刑。 可是强制猥亵不一样,虽然说在刑期上规定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 没有最低的判罚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在庭审场上能够以强制猥亵作为判定条件。 是有可能达到几个月的有期徒刑。 甚至来说直接是个缓刑,或者治安拘留。 相比较检方控诉的罪行来讲,那么以强制猥亵作为辩论的焦点。 对于他的委托人而言是一件好事! 庭审场上,面对着双方的答辩,审判长于越微微皱眉。 紧接着敲响法槌:“关于是否是强迫行为还是强制猥亵。” “先听听被告方当事人的主观吧。” “被告方当事人马斯库,现在请从你的角度来解释一下你当时的行为。” “以及你当时的想法和主观。” 被告人席位上,马斯库淡定的坐在自己的位置上。 因为这一次的庭审涉及到了外籍学生,可能对于中文不太了解,所以庭审现场专门配了一个翻译。 在翻译完审判长的询问后,伴随着马斯克的开口,翻译也在进行着陈述: “我来中国是来留学来了,我没有任何想要强迫学校女学生的想法。” “在当天,我只是想和那名女学生交朋友,我没有什么其他的任何想法。” “我不认为我有罪.…当然,我有罪也轮不到中国的法律来审判我。” “我对审判我这件事情表达抗议,我的建议是,我承认我的过错,我接受我的律师的说法,对我进行治安拘留。” “至于其他的,我不接受。” “.….” ??? 在翻译完成后,不少人的目光都注意在了被告人席位上。 这TM说的什么话? 你不认为你有罪,这一点没有任何的问题。 可是你在这个地方,凭什么认为不会给你判定罪行? 还想引渡?! 想什么呢?! 不知道为什么,马斯库说完这些话以后,格外的气定神闲。 不知道是因为他作为外籍学生在学院里享受过太多的资源,以为会和在学校里一样享受特殊的对待。 还是因为其他原因。 马斯库似乎对于判决结果没有任何的担心。 .…. 审判台席位上。 审判长的眉头皱的更紧,随后又将目光落在了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的姜民身上。 姜民开口:“我方当事人已经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在当时他对于林文慧并没有任何强迫的主观意愿。”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不存在恶意强迫林文慧发生关系的行为,只是一时兴起的猥琐行为。” 听到姜民继续开口陈述,并且是为被告人开脱。 怎么说呢。 律师为委托人进行脱罪,是理应的职责。 可是这个外籍人是坐在被告人席位上,对于中国法律处在一个完全蔑视的情况下。 说实话.… 不把人给送进去,心里面就是憋着一股气。 想到这里,苏白当即开口: “那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委托律师,你陈述的观点是恶意猥亵。” “你认为的判决要求是只给予治安拘留。” “可是你提出来的观点与检方公诉人提出来的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有什么异同吗?” “换个意思,你凭什么否定检方提出来的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 姜民朝着苏白看了一眼,当即开口: “强制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在客观形式上表现相似。” “但在主观上表现不同。” “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发生关系。” “这一点是以发生关系为主要目的。” “强制猥亵,指的是在受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发生关系。” “在这个案子当中,我方当事人只是将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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