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8章
顺安地产有限公司,进行不正当活动。” “达成了依照寻衅滋事罪中的,客体和客观条件。” “在寻衅滋事中,本体的客体条件是扰乱了公共秩序。” “客观条件是,表现为无事生非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李某,张某和薛某,三人组织了将近50名人员,在顺安地产有限公司前进行活动,严重影响了顺安地产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正常的公共秩序。” “达到了提起公诉的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方予以对李某,张某和薛某等组织人员,提起公诉。” “推荐刑期:薛某作为主要核心成员,提议者,检方推荐刑期两年06个月。” “李某和张某作为主要人员,推荐刑期一年06个月。”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马虎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这个案子怎么说呢。 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其他大的问题了,既然已经提起公诉,那么肯定是要判的,具体的判决在审判长那里。 他只需要提供一个说的过去的判决条件就行了。 只要有证据,这个案子的判决就没有什么问题。 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解,每个审判长有不同的看法。 尤其是像寻衅滋事,这种罪名。 这场庭审还是要看审判长对于法律的理解,倾向性在他们这边。那么这场庭审只要是提起了公诉,就算是已经结束了。 毕竟.… 这种案子不像其他案子,缺乏关键性的证据和法律说明依据。 对于寻衅滋事的理解,全看法官的考量,要不怎么说寻衅滋事是万能罪呢? 审判长席位上,胡军将注意力转向被告方委托律师。 “被告方对于检方的控告有没有什么要说的?” “有的审判长。” “那说说吧。” 听到审判长的话,苏白当即开口:“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陈述,具体有以下几点:” “检方在陈述我方当事人,犯了寻衅滋事。” “作为法律界的人员,应该都知道寻衅滋事是有一定的要求条件的。” “那就是需要对于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 “虽然寻衅滋事所包含的范围很广,可以按照每个人的思路去理解,造成破坏的范围严重性,” “但是我方完全没有破坏公共秩序啊!” “检方陈述的李某,张某和薛某三人作为我方当事人触犯了寻衅滋事,是通过寻衅滋事的第四点: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我想请问一下,检方是不是通过这一点来认定我方寻衅滋事的?” 马虎:“是的。” “那么我想请问一下,检方对于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一点是怎么认定的呢?” “起哄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两点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吧?” “在本次案件的过程当中,李某,张某和薛某等人,并没有起哄,他们只是进行正常的维权行为,也没有造成什么所谓的公共秩序混乱。” “所以在没有起哄的情况下,没有影响到公共秩序的混乱。” “我并不是太能够理解检方认定的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是什么意思,检方能够对此进行详细的陈述吗?” 面对苏白的询问,马虎开口: “根据对于寻衅滋事的指导和相关定义,起哄是指多人在同一场景下进行的同一行为,造成了相关的公共秩序混乱。” “四人以上就可以泛指多人,在本案当中,涉及到的人数高达数十人,已经达到了对于团队的定义。” “影响公共秩序,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这一点很好解释,对于李某,张某和薛某等人组织的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顺安地产有限公司的公司运营。” “并且对于顺安地产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声誉和其他情况的影响,面对执法人员的劝解,李某,张某和薛某不听劝阻,仍然继续一意孤行。” “而且是多次。” “基于以上行为,对于李某,张某和薛某判定其寻衅滋事有什么问题吗?” “有问题!” 苏白反驳:“我不认同检方的观点。” “刚才我方陈述的并不是多次不听劝解,我方询问的问题是我方在哪一点影响公共秩序了?” “公共秩序是什么?” “公共秩序指的是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事项,影响公共秩序,是影响了这些事项。” “我方当事人和其他人,都只是站在顺安公司外进行维权行为,第一,没有进行辱骂,第二,没有进行殴打,第三,没有进行主动性的打扰他人。” “所以,检方陈述的我方当事人引导着其他人一起影响公共秩序,指的是影响到了顺安公司的员工工作?” “但是这并不是我方主动愿意去影响的,我方没有对他人进行阻拦工作的行为。” “再有。” “检方还陈述了,执法方对于我方当事人等人进行了多次的劝解。” “是的。” “这一点我方不得否认,的确是对我方进行劝解了,但是我方进行的是维权,他们是不是没有做出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 “并且和执法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沟通。” “所以既没有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又没有做出对抗执法的事情。” “我方在哪一点影响了相关性的公共秩序?” “基于以上,我方并不同意检方的相应观点。” “还请审判长能够从我方是利用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这一点进行考虑。” “判定我方没有寻衅滋事。” 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这场答辩的关键点就在于到底有没有影响公共秩序。 从对于刑事罪中的寻衅滋事的一般判定来说。 定这个罪,依照第四点,需要产生不良的后果影响。 可是.… 老李,老张和老薛,在维权过程中没有产生什么不良的影响。 要说影响,无非是影响到了顺安公司的脸面。 可是顺安公司等于公共秩序吗? 并不等同于! 可话又说回来,这个案子能判定寻衅滋事吗? 可以。 审判长如果硬判的话,还是能够判定下来的。 不过.… 这又涉及到了其他的问题,例如说有没有枉法裁判的情况。 所以说,关于本次庭审的判定,主要在审判长在主观上倾向于哪一方。 此时,审判长的目光也落在了苏白的身上。 .… PS:双倍月票期间,求月票~ 第279章 被驱离法庭!苏白:我TM和你杠上了!(劲爆) 审判长胡军与苏白对视了一眼。 收回目光。 这个案子的判定,检方与被告方各执一词。 看是谁都说服不了谁,庭审的答辩陷入到了焦灼当中。 可实际上。 检方和被告方的陈述,最终的采纳权在他手里。 主要的判决因素在他。 说白了。 寻衅滋事这个罪名既然提起公诉,一般都是会判刑的。 为什么? 因为在一般的情况,寻衅滋事这个罪名,适用的范围广,怎么进行判决,依照的是审判长的理解。 也就是所谓的——法律解释权。 被告方陈述的有一定的依据,可是他如果认为检方陈述的有依据,也完全可以进行采纳,并且不受任何的影响。 这个案子。 上面很重视,王安和他联系过了。 检方这边控告一下合理的依据,他这边走走流程就可以了。 面对双方的争执,胡军作为审判长沉默了几秒,而后对着苏白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张某,李某和薛某等人进行维权的方式,是利用合理的行为进行。” “那我能不能问一下,这个合理的流程就是举牌子去人家公司门口进行维权吗?” “他们不可以去举报,或者向相关部门进行合理的投诉解决吗?” “维权,我支持。” “可以这种不合理的维权,我不支持。” 苏白:.... 维权支持? 为什么用这种不合理的维权方式,你心里不清楚吗? 这种情况下,该进行的方式都已经进行过了,肯定是没有办法了,所以才不得已用这种维权方式的。 审判长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 苏白还没有开口说话。 被告方当事人席位上,老薛直接破口而出: “难道是我们不想合理的投诉解决吗?” “可是这TM的解决的了嘛!” “啊?” “我们从一开始就投诉了,可是一直拖,直到事情发生了,也没有个消息。” “我们不想解决是吧?!” “解决的了嘛?!” “没办法,我们只能去到他们公司去维权,这有什么问题?” “如果早早的就能把我们的事情给解决了,我们还能到他们公司去维权,去索要我们合法的权益吗?根本用不着,我们只能用这种方式去进行我们的维权,明白吗?!” 老薛说着说着就要激动。 胡军当即敲响了法槌:“肃静,肃静!” “被告当事人安静,注意保持庭审会场纪律!” 咚咚咚! 法槌落下的声音震耳。 面对审判长,老薛的心情平复下来后,开口:“好的。” 紧接着苏白继续开口补充:“审判长,刚才你也听到了,我方当事人不是不维权,而是没有办法了,选择了这种维权方式。” “从法律的角度上。” “先不管我方为什么使用这种维权方式,我想请问一下,我方当事人的这种维权方式难道有什么问题吗?” “造成公共秩序的损坏了吗?” “是以恶意的形势进行的维权方式吗?” “既然没有造成其他形势的恶劣影响,检方为什么要对于我方三名当事人提起公诉的行为?” “我方认为,检方对于本案应当予以撤案。” “而不是用通用罪名对于我方当事人进行相关性的控告!” 马虎在听到苏白的陈述,默不作声。 被告方委托律师自己都说了,这是通用罪名。 估计心里明白,法院方面可以依照寻衅滋事进行判定。 你集结了人员,在人家公司门口闹事,我就是可以看做是寻衅滋事,没有任何的问题! 再说。 你控告你的,在庭审中,一切都需要看审判长的。 我作为检方,只需要简单的进行补充就可以了。 .…. 审判台席位上。 胡军在面对苏白的数声质问,没有进行回答而是直接开口:“请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保持安静,现在还未到委托代理人进行发言。” “针对本案中,张某,李某和薛某,是否是寻衅滋事,还正在答辩当中。” “请被告方委托代理人注意。” “面对询问才能发声,在没有询问到被告方委托律师的时候,被告方律师要保持安静,我在这里进行提醒。” “如果再有下次,那么还请法警将被告委托律师带离庭审现场。” 审判长的提醒和恶意性的针对,让苏白深吸了口气,关于顺安地产有限公司,他进行过了解。 是安县第二开发商公司。 可是在这个案子的代理当中,法院方面就这么明坦坦的袒护检方?! 甚至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提出疑问的权利都没有了? 直接让法警将人带离现场?! 离谱! 张某李某和薛某的行为是什么? 完全可以看作,举着牌子站在别人家门口要钱。 没有对别人进行殴打,威胁,辱骂等一系列损害他人法律权益的事情。 就这样,不仅仅被立案,而且还被检方提起公诉,说的过去吗? 肯定说不过去! 这种情况下,他进行反驳,竟然还被这么警告。 嘶.… 苏白安静的看着审判台席位上的胡军,一旁的李雪珍气鼓鼓默念:“送进去!” 庭审继续。 审判长整理着诉讼材料,将刚才的事情跳过,望着被告人席位继续开口追问相关细节。 “被告方当事人张某,李某,薛某,你们三人组织其他人进行讨要赔偿款,在顺安有限公司门口进行讨要的行为。” “你们的目的是不是只是为了讨要相应的赔偿款?” “是的。” 老薛开口回答。 讨要相应的赔偿款就是老薛组织的,在这方面,老薛也愿意承担责任,所以在审判的进行询问的时候,第一个开口回答。 在老薛开口回答后,胡军在看了苏白一眼后,敲响法锤。 “本次庭审相关的事实条件,以及相关的证据线索,大致的进行了完善。” “现在进入休庭。” “.….” 休庭。 等到合议庭成员离开庭审场,苏白不知道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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