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7章
先前这个案子事情闹得太大,我们太着急了,现在补充证据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好的。” 挂断电话后,苏白轻呼口气,作为朱芸的委托律师。 他当然也可以对于这个案子去调查证据。 但是在刑事案件当中,个人或者说普通律师的力量是非常单薄的。 这个案件既然涉及到检方,检方需要进行补充证据。 那么从这一点来看,让检方去调查证物,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毕竟检方是有着司法的权限。 一旁,李雪珍望着苏白:“苏律师.…” “你说.…检方能不能找到证物?” 苏白笑了笑,能不能找到? 之前检方的主要突破口是在于黄雪梅本身,可是现在的突破口在证物。 黄雪梅自身不愿意承认自己的罪行,那的确是没有任何的办法让其开口。 可是证物终究是一个物体,肯定能寻找到其痕迹。 剧毒化学品又不能随意抛丢。 只要检测成分就能检查出来。 先前在朱芸中毒的第一时间,执法方就对整个宿舍进行了检测。 其中包括下水管道等。 可以说,黄雪梅绝对是将化学品藏在了宿舍之外的地方。 校园人多眼杂,想要调查出证物,说实话,困难虽然困难,可是并不属于没有希望。 “可以的,不用太担心。” “嗯!” 李雪珍点了点头。 对于苏白说的话,她是100个放心! .…. 证物是属于剧毒化学品,并且有着化学属性。 想要找到黄雪梅从实验室内窃取的化学品,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但是学校内遍布了监控,通过对比,以及通过调查监控录像,观察黄雪梅的动态。 陈乐很快就确认了,黄雪梅是在什么时间,将化学品带离了宿舍。 并且找到了证物所在地。 只是很可惜,找到证物的地点是在监控的死角。 并不能够证明化学品是由黄雪梅存放。 这又陷入到了另一个问题当中。 不过.… 对于这个问题,陈乐抽了口烟,然后找到学校的各大社团。 在校园内寻找当日的目击证人。 很快就有了线索.… 这一整个过程简述下来时间看上去很短,但实际上整整过去了将近两个月的时间。 很快,在检方收集完新的证据,确认没有其他意外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继续开庭。 .…. 与此同时。 律所,万向东办公室内。 对于新的开庭通知,不知道为什么,黄涛总有一种隐约不太好的预感。 面对着坐在对面的万向东,黄涛开口询问:“万律师。” “这一次检方再次开庭审理,会不会掌握什么新的证据判定雪梅有罪?” 万向东摇摇头:“应该不会。” “现在过去将近两个月了,按理说也应该进行正常的开庭审理了。” “检方那边有没有新的证据我不清楚,可是按照我的估计,就算是掌握了什么新的证据,也不能够判定雪梅有罪。” “这一点黄总你就放心吧。” “送雪梅出国的事情办妥当了,等到一审判定雪梅无罪,直接把雪梅送出国就行了。” “这个案子如果在一年之内没有什么其他进展,那么以后基本上都不会出现直接判定的情况了。” “到时候证据基本上不完整。” “没什么太大的问题的。” “如果说真的有什么新的证据,到那时候雪梅已经出国了,又不是什么国际重案,只是一个刑事案件。” “雪梅更不会有什么问题。” 听到万向东的话,黄涛长松口气,整个人的表情也轻松了很多。 “那就行。” 现在事情都已经安排妥当,就等着一审判决无罪的结果下来了! .…. 而与之对应的,在再次开庭前夕。 医院内。 苏白作为委托律师来确认一些事项,见到了躺在病床上的朱芸。 此时的朱芸躺在病床上,两眼无神,整个人瘫痪在病床上。 根据朱芸的父母说,朱芸可能这辈子都需要瘫痪在病床上。 作为北都大学的高材生,拿到了著名企业的工作机会。 现在却变成这样。 对于这种情况,苏白深吸口气。 嫉妒心的确显得可怕。 实际上按照黄雪梅的家庭条件,完全没有必要去嫉妒朱芸,也不缺少那一个工作机会。 是完全出于嫉妒的心理进行了投毒。 不过话说回来。 根据现有的证据,再次开庭,黄雪梅绝对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 PS:求求月票~ 第372章 判定结果,犯罪事实清晰,不得异议! 在检方提交完新的证据,法院通知各方再次开庭的审理时间后。 很快,再次进行了开庭审理。 这一次,审判台席位上,孙正平反复确认和整理了新的证据和事实。 新的证据和事实已经可以做初步的判定。 但是具体的情况还是要看各方在庭审上的展现。 另外.… 在这场庭审中,黄雪梅拒不认罪,给本案带来了巨大的侦查难度,以及判定难度。 这个案件已经确定,并不会以自首作为判定。 如果对黄雪梅判定了投毒。 那么该案件,对于黄雪梅的判决处罚应该会非常严重。 这一点儿,孙正平和合议庭成员都提前进行过各种情况的商讨。 .…. 与此同时。 在开庭后,网上观看本次庭审直播的人员也是在讨论这一次检方会不会呈递新的证据。 重新呈递的证据能不能够对黄雪梅进行判罚。 “看了不少法圈大佬的评价,如果这一次没有新的证据进行认证。” “那么黄雪梅很有可能会脱罪!” “这个案子难啊!莫非是在黄雪梅的口供中得到了详细的论证?” “不知道!这个案子的确一波三折,现在重新开庭只能期待检方有直接证据来证明黄雪梅有犯罪事实。” “不能让犯罪凶手逃脱!” “对对对,绝对不能容忍犯罪凶手逃脱!” “.….” 庭审刚开庭,还没有正式开始,评论区就出现了大量的留言。 只能说这个案子的关注度非常的大。 庭审场上。 孙正平作为审判长,直接让检方开始提交新的证据。 因为在之前对这个案子的讨论,实际上已经进行了一定确定性。 那就是如果想要判定黄雪梅有罪,必须要拿出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或者说极具必要的间接证明。 法锤敲响,孙正平开口:“本次开庭,继续就黄雪梅投毒一案进行审理。” “下面请检方提交新的事实依据。” “好的审判长,” 陈乐微微点头。 一开始检方并没有寻找到有利的证物,是因为时间紧,还有觉得突破点可能在黄雪梅身上。 可是现在有了证物。 作为本案的检察官,公诉人,陈乐对于黄雪梅的判罪,有了更清晰的明确。 面对着审判长要求提交新的事实证据,陈乐开口: “根据检方在延期庭审后,进行的补充证据。” “现掌握了新的证据,是黄雪梅从实验室窃取化学品的残留物证。” “根据检方的发现。” “黄雪梅在从实验室中窃取化学品后,将其带到了宿舍,在投毒以后,剩余的化学品,黄雪梅将其隐藏在了校园的角落内。” “关于相关证据,我方都已经进行了提交。” “.….” “经过证实,黄雪梅隐藏在校园角落内的化学品,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分量不同。” “而根据检测能够得出朱芸中毒所涉及到的化学品分量与黄雪梅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分量除以隐藏在校园角落内的化学品分量,分量相差不大。” “有此证据可以进一步证实,黄雪梅从实验室中窃取的化学品用以了对朱芸进行投毒。” “再辅以其他客观的证据和事实情况表明,黄雪梅对朱芸进行了投毒。” “基于以上,已经可以对黄雪梅进行判定,其本身就是投毒人员。” 在陈乐陈述完毕后,可以看到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上的万向东表情明显有着变化。 审判台席位上。 孙正平微微点头然后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 “被告人委托律师,对于检方提交的新的证据,你有没有什么其他的看法?” 万向东在听完检方的陈述后,知道这一条证据对于黄雪梅有着很不利的影响。 但是! 是否进行判定,还需要依靠着答辩。 对于这场庭审,万向东没有什么好说的,只能依照着一条——没有直接证据! 万向东开口:“审判长,我方有其他看法。” “对于检方依照这一点进行控告,我方并不认同。” “我方依旧坚持一个观点,没有目击证人和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投毒,那么我方不接受这样的控告。” 这时候,陈乐再次开口:“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不接受这一个观点,可是并没有拿出切合实际的情况来否认我方的说法。” “我想请问被告人委托律师,你说的并不认同,是依照哪一点不进行认同?” 万向东开口:“我方依旧保持着一个观点,那就是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黄雪梅是投毒人。” “根据检方的陈述,黄雪梅将化学品隐藏在校园角落,这一事实能证明什么?” “这一事实什么都证明不了,只能证明黄雪梅想把化学品隐藏在校园角落。” “依照这一点能控告黄雪梅投毒了吗?” “根本不能!” “所以我方依旧保持着无罪的观点。” 万向东的这一说法,怎么说呢,站不住脚,完全站不住脚。 刚才万向东只是陈述了黄雪梅将化学品藏在了校园角落。 但是却没有根据客观的事实条件进行陈述。 实际上的客观条件是什么? 实际上的客观条件就是指的是之前的客观证据,间接证据和证人证言。 目前根据以上,整个犯罪经过都非常清晰的展示了出来。 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点,是黄雪梅的犯罪动机,由于嫉妒朱芸,从实验室窃取了剧毒化学品。 第二点是黄雪梅有没有利用剧毒化学品进行投毒。 之前的犯罪经过是少了这一个重要的环节。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黄雪梅利用剧毒化学品进行投毒。 所以不能对其进行判定有罪。 可是现在呢? 现在找到了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下,已经从客观的主要证据上,来证明了黄雪梅的投毒行为。 之前缺少的这重要的一个环节,此时也被补了上去。 从这一点上来看,证据链完整,至于万向东所陈述的没有直接证据,这完全就是在扯淡。 证据链都完整了,你还说没有直接证据? 你说的直接证据只是你以为的直接证据而已。 而不是事实上的没有直接证据。 对于万向东的发言,苏白当即开口反驳: “审判长,对于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我方并不认同。” “首先被告方委托律师在本次庭审上明显的规避了相关的情况。” “黄雪梅将化学物品隐藏在校园内,单从这一件事情上来看的确证明不了什么。” “可是实际呢?” “实际该案件并不是从单一角度来进行确认。” “而是从整个事实来进行确认。” “在上一次庭审当中,已经陈述过很多次,询问过很多次,黄雪梅为什么要从实验室内窃取化学剧毒品。” “都没有得到回应。” “当时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是,虽然说黄雪梅对朱芸有敌意,但是没有实际证据能够证明是黄雪梅进行的投毒。” “那么再根据现有找到的证物来看。” “黄雪梅明显使用过化学剧毒物,那么化学剧毒物使用在哪里?” “根据物证来看,是使用在了朱芸的身上。” “这一点是客观的事实证据,虽然被告方委托律师想要表述黄雪梅没有进行投毒。” “可是被告方对这一客观的事实怎么进行反驳?” “我想请问被告方委托律师,你是怎么来证明黄雪梅无罪的?” “如果想要证明黄雪梅无罪,那么就要说明缺少剂量的化学品去了哪里。” “现在已经有客观事实来证明了黄雪梅的投毒行为。” “被告方委托律师或者是黄雪梅本人能不能够证明缺少的化学剂去了哪里?” “或者说有没有事实证明?” “如果没有事实证明,那怎么来确认无罪?” 苏白的这一陈述,对于被告方来说,无疑是犀利的。 从客观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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